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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农民的事 都不是小事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2 浏览次数: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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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农民兄弟的辛苦不言而喻,看着自己辛苦种下的种子,都希望它茁壮成长,将来有个好收成。但是,如果种子本身假冒伪劣,让农民们白忙活了一场不说,还得不到应有的收成,那就着实令人气愤了。

近日、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某、陈某某、聂某某等5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至5月间,焦作温县、许昌禹州经营种子的许某某、陈某某冒用他人品牌、伪造种子审定编号分装无法售出的库存玉米种子,卖给聂某某牟利,然后由聂某某与其子女参与,在洛阳周边及郑州巩义等地,向农户兜售,销售金额较大。检察机关重点关注,专人督办,积极引导取证并在见证律师和辩护人的参与下,依法听取意见、耐心释法说理,许某某、陈某某、聂某某等5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对各自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坑农害农行为深表悔意,并表示愿意补偿相关农户的损失,目前我院正在协助相关农户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1.《刑法》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种子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种子法》第49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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