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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维护河流生态安全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610

2019年11月22日下午3时,在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和偃师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共同见证下,“5.1禁渔期非法捕捞案”的案件当事人黄某某、陈某某将自愿购买的650㎏花鲢、白鲢鱼苗投放入洛河杜甫桥西侧水域,河流生态修复补偿得到有效落实。1.jpg 

2019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偃师区农业农村局接110联动指令,称在偃师区山化镇台沟村某渡口附近有人非法捕鱼,该局执法人员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黄某某、陈某某两人在山化镇伊洛河某渡口东侧500米处驾驶一艘自制小渔船正在电鱼,在船舱内发现被捕获的鱼类和电瓶、逆变器等作案工具。根据相关规定,洛河全流域为禁渔区,而且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为黄河流域禁渔期,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罪,偃师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用高压电鱼虽然渔获量不大,但对于正处于产卵期的鱼类造成了影响,进而影响到河流的水生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为此,偃师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今年8月26日专门委托洛阳师范学院水产研究所、河南裕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件造成的水生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了现场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应在相应水域内放养鲢鱼300㎏、鲫鱼100㎏、鲤鱼80㎏。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为花鲢、白鲢数量不低于600㎏。

11月20日,偃师区检察院向偃师区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由该局督促涉案人员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生态修复。依据检察建议,偃师区农业农村局积极行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督促涉案人购买650㎏花鲢、白鲢在洛河水域放养,及时对损害的水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用高压电鱼虽然渔获量不大,但对于正处于产卵期的鱼类造成了影响,进而影响到河流的水生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为此,偃师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今年8月26日专门委托洛阳师范学院水产研究所、河南裕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件造成的水生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了现场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应在相应水域内放养鲢鱼300㎏、鲫鱼100㎏、鲤鱼80㎏。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为花鲢、白鲢数量不低于600㎏。2.jpg

工作链接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今年以来,偃师区人民检察院立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市环境保护局等9家行政机关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与市监察委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全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截止目前,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6件,立案17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4件,相关行政机关均及时办理,及时回复,形成了工作合力,提升了我市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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