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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我撞的”? 证据不会说谎
“摩托车是我骑的不假,但人不是我撞的,而且我本人也是受害者,当时有车先撞到我了,以后的事情我真不知道咋发生的。我现在一点记忆都没有了,什么都想不起来。”
今年年初,河南省偃师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刘峰晓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温绍伟。对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那起事故,温绍伟给出了这般说法。
案卷材料显示:案发当晚19时30分许,温绍伟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府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韩村路段,因天黑路滑车速又快与路边行人韩某、韩某某先后发生碰撞,韩某、韩某某、温绍伟三人受伤倒地。后经鉴定,韩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韩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温绍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韩某、韩某某和温绍伟都是在事故现场被送医救治的。两名被害人证言一致,均陈述说是被一辆摩托车撞倒,现场不存在其他人员和车辆。温绍伟却坚持说当时存在第二辆车,那才是真正的肇事车,“我只记得有辆车把我撞了,也没看清是什么样的。后来怎么出的事,又怎么去的医院,我都想不起来了。我不认可这次事故的认定结果,交警大队需要再调查。”
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经公安机关商请,偃师区检察院侦监科决定提前介入该案,由检察官刘峰晓负责办理。
刘峰晓了解到,该案案情确有复杂之处:报案人是事故发生后才到的现场,只能证明当时天色很黑,下着小雨,沥青路面非常湿滑;案发地附近没有路灯,没有监控录像,也找不到事故目击者;温绍伟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起就拒不认罪。
怎么办?刘峰晓很快拿定主意:证言等主观证据随意性较大,还得靠客观证据说话。考虑到这么严重的撞击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迹,他要求公安办案人员对肇事摩托车进行痕迹鉴定,同时对形成被害人伤情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进行原因分析。
2018年4月25日,安徽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肇事摩托车右侧转向把手痕迹(前外缘附着蓝色纤维组织)与案发时被害人韩某某所穿蓝色上衣一致,韩某某腹部伤情符合与温绍伟驾驶的无号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右侧转向把手发生接触的特征;事发时温绍伟驾驶的摩托车前部应与韩某发生过接触。
至此,证据彻底戳穿温绍伟的辩解。5月30日,偃师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6月5日,偃师区检察院对温绍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