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今天是

热烈庆祝偃师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正式开通!

对落实《正负面清单》中反映问题的解读(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4221

11

问:检察人员是案件当事人亲属,询问案件相关情况的,是否需要填报?

答:检察人员以当事人亲属身份,按照法定程序询问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的,适用正面清单第11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等,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向办案人员询问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反映诉求或提交案件相关材料),无须填报。若以检察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说情打招呼的,适用负面清单第4条规定(检察人员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过问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应当如实填报。

 

12

问:向检察干警了解其他政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填报?

答:应当填报。此类情形属于负面清单第3条“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或者提出请托事项的”中“提出请托事项”的范围,应当如实填报。

 

13

问:涉案单位及相关组织,从发展或维护本单位形象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是否需要填报?

答:应当填报。涉案单位及相关组织(领导干部)为了单位利益,以组织名义超越职权对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符合负面清单第1条情形(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单位、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以组织名义通过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发函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作出具体决定、提出明确要求或者倾向性意见),应当如实填报。

 

14

问:召开检察听证会,听证员在会后对听证范围之外的案件情况进行询问,是否属于过问、了解案情?

答:属于。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询问听证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情况,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应当如实填报。

 

15

问:领导询问了解案件情况后让依法办理,是否需要填报?

答:领导干部因职务行为,询问了解案件情况的,适用正面清单第1条规定(领导干部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了解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无须填报。领导干部非因履职需要过问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适用负面清单第2条规定(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人员、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等非因履职需要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应当如实填报。一时难以判定是否应当填报的,适用负面清单第16条规定处理。

 

16

问:过问了解检察办案是否限于本院或者下级院的案件?

答:过问了解检察办案不限于本院或下级院案件。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请托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都应当如实填报。

 

17

问:因工作需要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第5条规定的情况?

答: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对提前介入的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属于负面清单第5条规定(检察人员以探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名义,违反程序、超越职权对个案办理提出具体或倾向性意见)的情况,无须填报。但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应当按照正面清单第1条规定记录在案。

 

18

问:检察人员非因工作原因,虽未经批准但仅是基于法律业务学习的目的在非工作日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举办的讲座、培训、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是否需要填报?

答:应当填报。依据负面清单第12条规定,检察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的,应当如实填报。

 

19

问: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辩护人,但当事人未选择的是否需要记录?

答:应当填报。检察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无论对方是否接受,均应当填报。

 

20

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如何处理?

答: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应当如实填报,并对记录内容负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