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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2384

2023年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二)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对刑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四)办理上级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办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县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执行活动等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承办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等公益诉讼案件及相关申诉案件。

(六)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七)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二、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预算。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后勤服务中心等机构的预算。


第二部分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入总计2105.4万元,支出总计2105.4万元,与2022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240.7万元,增长12.91%。主要原因:单位人员及实物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化,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支出增加240.7万元,增长12.91%。主要原因:单位人员及实物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化,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入合计210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105.4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支出合计210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3.2万元,占83.27%;项目支出352.2万元,占16.7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105.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 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减少)240.7万元,增长12.91%,主要原因:单位人员及实物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化,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10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3.2万元,占83.27%;项目支出352.2万元,占16.73%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75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535.3万元,占87.57%;公用经费支出217.9万元,占12.43%。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为40.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部门所属单位不包括第五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211.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3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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