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偃师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正式开通!
对落实《正负面清单》中反映问题的解读(一)
“三个规定”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司法干警的“护身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要求,推动形成“有问必录”自觉,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化推进“三个规定”落实,进一步提高记录填报的精准性、规范性、有效性,省检察院制定印发了《河南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正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近日,省检察院向三级院干警征集了在落实《正负面清单》中的一些疑问,现就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解答如下:
1
问:综合部门干警日常工作中无人过问案件,也不接触案件,还需要填报么?
答:需要。“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即当月未遇有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也应登录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填报“无情况”,且不得漏报。同时,《正负面清单》中所指的重大事项不仅限于司法办案,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2
问:对他人过问的事项已明确拒绝的,是否还需要填报?
答:应当填报。《正负面清单》不以填报人是否拒绝请托事项为前置条件,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或者提出请托事项的,填报人虽明确表示拒绝,仍需如实记录填报。
3
问: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填报?
答:离退休人员的填报需要区别为以下两种情形对待:一是由于离退休人员无法登录重大事项记录填报系统,在无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要求“零报告”;二是当离退休人员遇有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时,需要通过填写纸质《记录表》,密封送交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转交检务督察部门留存的方式记录报告。
4
问:对同一人员多次过问或干预、插手同一案件,如何填报?
答:对同一人员多次过问或干预、插手同一起案件,要每过问或干预、插手一次就记录一次,且在数据统计或核查倒查时按照多件计算。
5
问:地方党委、其他政法机关、纪委监委等单位电话询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或者要求汇报案件办理进展,但未出具相关手续,是否需要填报?
答: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提出要求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无须填报;非因工作职责需要实施以上行为的,应当如实填报。
6
问:相关政法单位工作人员,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提出从快或从轻、从重要求,是否需要填报?
答:符合正面清单第4条(相关政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了解、沟通或反馈司法办案等有关情况)规定的,无须填报;属于负面清单第2条(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人员、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等非因履职需要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规定的,应当如实填报。
7
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检察机关递交案(事)件,提出相关要求的,是否需要填报?
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本单位代表、委员联络机构交办转办案(事)件的,属于正面清单第7条规定之情形,无须填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检察人员个人递交案(事)件相关材料,或者就正在办理的案(事)件提出相关要求,或者以个人名义打探、过问案(事)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填报。
8
问:控申部门在收到信访案件后,已按照工作程序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办理,但当事人不与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沟通协调反映有关情况,而是仍向控申接访人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相关情况的,控申部门人员是否需要填报?
答:无须填报。控申部门有统一接收、回复、移送、交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并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直接办理的控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答复的职责。控申部门人员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正当程序接收信访人提交材料、反映问题等情况,属正常履职行为,无须填报。
9
问:“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中“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三个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暂未就“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过问案件的不同类型,参照不同法律体系中对“亲属”“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行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0
问: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对案件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等问题进行咨询的,是否需要填报?
答: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就案件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等问题进行咨询,属于正常行使权利,无须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