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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3424

偃师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伟大斗争进行、伟大工程建设、伟大事业推进、伟大梦想实现。我院要按照省院、市院的工作部署,迅速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力护航偃师经济发展,有力促进偃师乡村振兴,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偃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法治保障。

一、目标任务

经过3年努力,黑恶势力及其首要骨干分子受到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 “保护伞”得以彻底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整顿到位,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最高检和省、市院部署,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及时报党委审批,重大部署、重大措施、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

(二)紧密依靠群众。把党的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同时严格落实举报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坚决打击涉黑犯罪组织和涉恶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确保案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法律监督。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督刑罚执行、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注意发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方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五)注重源头治理。在集中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日常管理防控漏洞、薄弱环节和空白短板,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长效机制。

三、实施步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至2020年底,为期3年。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动员部署,集中打击。要迅速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政法各单位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案件办理,确保春节前后批准逮捕一批、提起公诉一批、开庭审理一批,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建立台帐,对帐盘点,逐案落实责任人和办结日期,确保全部按期办结。对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重点攻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根据上级党委安排,参与专项整治,为做好2018年3-6月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提供保障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组织开展正面宣传,集中报道,营造氛围,对黑恶势力形成震慑。

第二阶段(2019年),打管结合,边打边建。总结2018年办理黑恶犯罪案件情况,研判司法办案中存在的认识分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理类案的指导意见,下发指导案例,促进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持续保持专项斗争高压态势;总结梳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制度机制空白和方法手段滞后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整改;检查、督导打击不力的单位,深入扫除黑恶势力,初步建立防范、发现、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2020年),督导检查,建章立制。对各单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运行良好。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总结表彰,部署常态化工作。

四、打击重点

在全面开展扫除黑恶专项斗争,全面扫除黑恶势力的同时,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砍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人员。

五、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要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学习贯彻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站在维护政权安全、巩固执政根基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维护党中央权威、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仗。强化政治担当,坚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意志,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部署,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政治优势

联合其他政法机关发布通告,督促一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象停止作恶、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充分发动群众,在偃师区检察院信访大厅醒目位置张贴联合通报,发放宣传单,告知举报奖励政策和对举报人的保护政策,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强化驻所检察,积极发动监所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加快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工商、旅游、金融等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全面掌握执法信息,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三)突出严打方针,始终保持打击锋芒

要坚持凡黑必扫、凡恶必除,不分地域、行业,不论身份、地位、背景,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同时,要结合实际,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势。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特殊累犯、没收财产等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打击,对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当从重惩处。

(四)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要避免纠缠细枝末节,影响打击力度和效果。侦监、公诉部门要指定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的员额检察官,专人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捕诉衔接工作,对重点、疑难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习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既不能人为拔高,也不能降格处理,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注意分化瓦解黑恶势力犯罪,对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胁从人员依法从轻处理,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得以体现和贯彻落实。  

(五)强化法律监督,务求打击质效

对办案中发现的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线索,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监督立案,对发现的漏犯、漏罪依法追捕、追诉。注意监督黑恶犯罪案件中易发的虚假自首立功、买功卖功和人为造功问题,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违法违规为黑恶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的黑恶犯罪分子依法提出监督收押意见。对发生在重点行业、特殊场所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案件,注意综合研判分析,深挖背后的漏罪漏犯,注意发现、挖掘并及时移交“保护伞”职务犯罪线索。

(六)健全完善制度,加强督办指导

建立台账制度。要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指派专人负责。集中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办的案件、线索和事项,落实主体责任,跟踪案件办理全程和收集案件线索流向,实时跟踪、全程记录,做到情况清、信息全、流程明。

建立督查制度。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督查方案,研究决定督查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建立通报制度。在内网开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栏,在专栏上集中刊发我院办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动态、案件进展,集中通报在专项斗争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对于工作不力的,也将予以通报。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市挂牌督办案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严格办案。严格请示报告、备案审查制度。对重特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对拟全案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逐级报经省院同意。加强出庭指导。对重大涉黑犯罪出庭公诉案件,要及时请示市院进行具体指导,选派优秀公诉人跨地区出庭公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达到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效果。

(七)延伸办案职能,促进管理创新

自觉将扫黑除恶工作融入平安偃师建设的大格局中,注意从办理的案件中深入分析黑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要持续开展送法活动,依托典型个案,在重点区域、面向重点人员开展法治宣讲,做好对外来务工、无业失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武校体校学生的法治教育,防止其拉帮结派,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加强对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法尚德、扶正祛邪的良好风气,真正使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八)总结办案经验,彰显斗争成效

壮大宣传声势,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精品案件评选、组织重大黑恶犯罪案件观摩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注意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和交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效、有力、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院党组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科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市院工作部署,按照方案要求,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斗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

检察长是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专项斗争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必要时亲自办理,带头出庭,为扫黑除恶一线干警做好表率。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为干警依法履职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专项斗争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办案拖延、履职不到位的,要依纪依法问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加强案件管理和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自身监督,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严禁党政干部插手案件干预司法活动、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不正当交往”三项规定,杜绝跑风漏气,对检察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要高度重视,无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都要深挖细查,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强化工作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在专项活动中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认真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员额配备等重要问题,补足配强一线办案力量。要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部署,以智慧公诉建设为引领,积极推进现代科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深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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