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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362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意见》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抢劫犯罪,加强对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共七个部分,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意见》指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 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 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检出台新规定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 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 效的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文共有十条: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两高:“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司法解释》),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 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两孩决定公布
 根据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这一文件是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不久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后,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进一步规定。文件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明确了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思路、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 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44部门联合签署惩戒失信人备忘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老赖”将实施55项限制惩戒。

 江必新介绍,《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 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 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 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 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 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 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最高检下发《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 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 检察院。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检察院请示。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其中,请示文书要包括 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下级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拟出五十条铁律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05年由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原规定,新修订的意见稿内容增加了17条之多,总计达到50条,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力度之大堪称“史上最严”。

 修订后的意见稿最突出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发布者的信息公开及用户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 乡居民。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 渡。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 (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沪深两市规范大股东减持连续3个月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数的1%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减 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交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处理。
地方特色立法
上海新规:天使投资发生投资损失可获政府补偿
 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消息,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 业投入力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使投资发生投资损失可获政府补 偿。该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据介绍,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该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所称的科技型企业, 是指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据介绍,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北京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拟增配偶陪产假
 今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全面两孩政策。日前,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内容,北京市将加快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规章,取消晚婚晚育、生育间隔规定,完善再生育政策;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

 另外,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奖励和扶助体系,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切实解决其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江苏规定法官不得贬损律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通报双方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设置律师会见室、阅卷室,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江苏高院新闻发言人张志平介绍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保障机制、措施,推进形成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20条意见。明确委托鉴定、评 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作为重大程序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对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不得加以限制,明确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规定法 官在开庭时要耐心听取律师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
贵州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3月起施行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护航大数据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顶层法规建设方面踏出了坚实的一步,它不仅将从法规方面护航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也必将对今后国家层面上的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支持。

 据了解,《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对大数据的定义、数据共享、公共机构采集数据、云上贵州、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湖北审议通过全国首部地方改革促进法规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日审议通过了全国首部地方改革促进条例,即《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设立湖北改革奖,将其奖励 对象确定为:“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对设置奖励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鼓励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行业开展改革创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天津率先出台意见规范量刑程序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据介绍,这是自2014年全国正式实行量刑规范工作以来,第一份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 性文件。

 此次出台的《意见》是规范量刑的程序规则,核心目的在于提升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促进“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的实现,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意 见》全文共四十二条,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定了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当事人充分参与量刑、 全方位的量刑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为所有量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并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量刑 证据的规范性、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及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性,进一步完善了多元量刑程序和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积极推进量刑评议的精细化。
福建禁毒条例正式施行
 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有毒驾行为的,将面临最高处罚2万元并注销驾照。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新修订通过的《福建省禁毒条例》,从 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新条例指出,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依法注销。

 新条例还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深圳拟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起草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纳税、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等公共信用信息或将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并将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心向社会披露。

 该办法明确,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荣誉信息、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等监管信息、以及对信息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 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和执行信息,都将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荣誉信息以及个人不良信息则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该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保存;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为5年。
湖北省实施困难和重度残疾人补贴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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